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财保55号
申请人: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露峰街道新华村新华组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534214687。
法定代表人:曹路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蒙召,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鲁山县。系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A7-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609652227。
法定代表人:陈嫩,经理。
申请人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号为53×××15的银行存款340万元,冻结限额为34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山县锦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账号为53×××15的银行存款340万元,冻结限额为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耿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