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22民初130号
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民富路**。
法定代表人:单龙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连,江苏省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仕阳镇夏沙港农房集聚点**2-105。
法定代表人:陈嫩。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盐城顺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天 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琦雅舒
书 记 员 王 吉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