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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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灵昆街道周宅村海运多功能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8468706M。
法定代表人:黄朝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雪山路75弄33号A幢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547745427。
法定代表人:陈有光,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海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05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志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