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3执357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黄山村盈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39900744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西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5477454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314894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权属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大银行无大额存款,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温州市洞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系统。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8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3148949.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03执35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