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西浪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745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祖师湾山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39180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6)浙0302民初16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饶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