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3067号

原告: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4007079F),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耀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良彬,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438341XM),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松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定淼。

原告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锦湖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汇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