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大厦*幢****室东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北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干方红。
一审第三人:***,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
再审申请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