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3761号
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208759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615774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弘乐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874元,减半收取70437元,由原告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