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382执6487号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浙0382执6487号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或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或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你(或你单位)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以自己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除此之外,还不得有:1、居住高档小区以及与其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相适应的住宅。2、置办高档电器、家具。3、租赁或经常性驾驶与其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相适应的豪华轿车。4、使用与其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相适应的通信工具。5、佩戴与其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相适应的手表、首饰、名包等随身物品。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