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6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920875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2658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540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540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6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