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添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添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民终5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表人:繆金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添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池XX,经理。
上诉人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添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滑县中骄温尔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