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民初1010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9弄。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
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诉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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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金 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诗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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