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2729号
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德石。
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德石、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