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22民初3798号
原告:安徽省天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4952699J(3-3)。
法定代表人:潘沁,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天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