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

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旭日凤凰城**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57P。
法定代表人:马天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稷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05694381。
法定代表人:戴志勇,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5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盛春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