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33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胡志喜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