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

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沈阳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8683号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
法定代表人:马天涛。
被告:沈阳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旧站路50号311。
法定代表人:于瑞华。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富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埜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