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21156号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族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睿,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祝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