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1847号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904室)。
法定代表人:**睿。
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