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

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27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2号21幢1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TRE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5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3民初1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弘誉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