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87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富华路31号中盈盛达国际金融中心1栋4101-4110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99359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乾沙街29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9080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00号旭日凤凰城1幢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5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禾大千艺术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2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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