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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民初33076号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118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76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现场服务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阶段的设计费59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38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奥园集团东莞**#楼**层室内装修(硬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在奥园集团东莞**#楼**层室内装修(硬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某某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296900元。《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设计费,至起诉之日尚欠178140元(含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118760元、施工现场服务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阶段的设计费59380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或任何证据,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案涉《设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为某某项目(售楼部)提供室内装修设计,约定设计范围与内容、设计资料及成果提交方式、设计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其中,第4.1条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296900元(含税),预付款阶段支付10%,扩初设计阶段支付30%,施工图设计阶段支付40%,施工配合阶段支付20%。第4.3条约定付款方式如下: 序 付款阶段 比例 付款条件及时间 1 预付款 10% 初步设计任务书发出后20个工作日(下同)内 2 扩初 设计 15% 初设图说及概算经甲方书面确认、完成初设上会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3 15% 全部初设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4 施工图 设计 40% 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设计成果交底、图纸会审完成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5 施工现 场服务 15% 现场工地监督配合、装饰摆设选购及布置配合完成后20日内 6 结算余款 余款 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价后20日内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 付款阶段 比例 付款条件及时间 1 预付款 10% 初步设计任务书发出后20个工作日(下同)内 2 扩初 设计 15% 初设图说及概算经甲方书面确认、完成初设上会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3 15% 全部初设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4 施工图 设计 40% 全部施工图设计成果经甲方书面确认、设计成果交底、图纸会审完成并提供电子文件图后20日内 5 施工现 场服务 15% 现场工地监督配合、装饰摆设选购及布置配合完成后20日内 6 结算余款 余款 工程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结算价后20日内 第8.11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逾期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021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份《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设计服务费,价税金额为118760元,备注项目名称为奥园*誉松湖。2022年8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118760元,摘要为工程款。 由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有关案涉业务的对接情况如下: 时间 进展情况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双方开始洽谈某某项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被告确认概念及扩初的设计成果,原告提交施工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被告将加盖公章的设计合同邮寄给原告,原告向被告请款40%。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被告确认已收到40%金额发票,并告知原告不用先开发票。被告告知原告,施工图要9月才评审,首付款和扩初款到时一起请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被告告知原告,前面的40%款项未能支付、次月可付,施工图还在审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被告告知原告,争取次年1月份把方案阶段的款项请付到位,施工图阶段只能放在2月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被告要求原告次月完成施工图的工作、余款尽早支付,原告同意配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被告告知原告,施工图还没有正式评审,前面款项是否同意工抵楼?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被告履约代表***通知原告,其履约代表变更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被告告知原告,某某项目已经暂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被告通知原告,某某项目计划于7月重新启动,融资后才能付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被告通知原告,方案阶段的40%款项当天会支付,要求原告通宵修改施工图。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施工图阶段的设计任务,同意请付施工图阶段的款项。被告告知原告,请款时不用先开发票,付款前三天才通知开发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被告告知原告,第二笔款要等项目预售才能付款。被告确认原告已完成施工配合服务阶段的工作。原告问被告什么时候可以支付施工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费,被告告知原告要先支付了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后才能支付,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要12月项目预售才能支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被告告知原告,项目预售许可还未审批通过,无钱付款。 之后,原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的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主张的案涉交易事实及欠款情况,有其提交的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发票、银行转账业务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被告缺席且未提出抗辩及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明显属于被告违约的情形,被告应当支付案涉设计费118760元、59380元给原告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8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876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9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380元为基数,按每日1‰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65.79元,由被告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给法院,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该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