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5134号
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一路3号附18号。
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立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昊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洪丽霞
代书记员 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