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3民初3711号
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石山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52044263F。
法定代表人:陈克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桂华,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一路3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75637L。
法定代表人:常洪波,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骏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5343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州曼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娇娇
书 记 员 刘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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