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长沙环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65号
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5号东部工业区A5栋5层(5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长沙环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光达社区国展路108号一楼105/1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环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环融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