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0409号
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东部工业区****(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泛海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2元,减半收取计7431元,由原告德尚酒店设备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