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民终228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清湖路9号B门。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案涉合同中的“项目所在地”仅为送货地址,而加工制作行为地上诉人(承揽人)工厂所在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对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四川招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管辖约定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案涉项目所在地并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