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民初1268号 起诉人: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清湖路9号B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招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四川招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4415.75元及违约金119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四川招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起诉人与四川招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案涉的项目并未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管辖对本案纠纷应属有效。 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管辖,且约定管辖的区域并非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东方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