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安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9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8645.45元,并负担执行费4980元。但被执行人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625.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