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119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8645.45元,并负担执行费4980元。但被执行人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625.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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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