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709号
原告:常州安途机床附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71369135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第一园艺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0889206XQ,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安途机床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安途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