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182行初5号
原告***,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