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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安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1182行初5号 原告***,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镇江安华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