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638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67118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