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136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90867118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东街。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和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常州市森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1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