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城内。
被执行人:铜陵正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东湖村010县道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706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正强禽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