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81民初655号
原告:**。
原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兴。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