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3805号
原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大珠村广坞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盛兴中,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特别授权):***,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