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某某建筑石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210号
申请人: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444106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大珠村广坞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5289667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9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建筑石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9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永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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