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某某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齐齐哈尔泽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1493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齐哈尔泽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泽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元,由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