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第1栋313、314室。
负责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H栋6**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哈尔滨市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62783元,已执行回款13446.7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9日、2018年2月24日、2018年4月19日与2018年7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籍档案与房产档案,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房产为轮候查封,均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8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博航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14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