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庆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拉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终208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号中建衡阳商业综合体*****室,现办公地衡阳市人民路20号鼎丰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MA4L1EU3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祁东县庆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建设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58493234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拉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二泉村五队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4039444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东县庆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拉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确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衡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