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8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冶溪镇琥珀村鸟儿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6910672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翔农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源翔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工时费、拖车费1324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日雇请原告的挖掘机为被告在***山场平整道路计时66小时,单价180元/时,计11880元,拖车费400元,合计12280元;除去原告从被告处买鸡款1290元,尚欠10990元。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又雇请原告的挖掘机为其挖树苗计11.4小时,单价180元/时,计2052元,拖车费200元,合计2252元。前后两次共计13242元。原告找被告催要多次,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 源翔农业公司辩称:原告诉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的挖掘机在2019年12月为我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0小时,公司在2020年3月5日至6日没有雇请原告的挖掘机挖树苗11.4小时的事实,也没有约定拖车费,并且双方口头约定工价是150元/小时;另外原告在我公司两次购买土鸡、鸡蛋合计8000多元,综合算下来,原告还欠公司的钱,而不是公司欠原告的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被告雇请原告挖掘机工作时间及费用多少。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挖掘机司机工作记录、证人***的证明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录音和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2021年2月8日**在发给**的手机短信中明确“去年66小时+今年11.4小时=77.4小时,13932元,另加拖车费两次500元,计14432元”。工作时间与挖掘机司机记录单相一致,单价及拖车费问题从本院审理的原告**关联案件中反映,岳西本地挖掘机单价为180元/时,同时均有拖车费开支,并且**在回复**短信时虽没有明确表示确认,但其要求**提供开户行及卡号,并要求扣除**在其公司购买土鸡款1290元,说明**对**短信中的所主张的工作时间及价款予以认可。因**诉求中的拖车费为600元,而短信中明确拖车费为500元,故本院对**主张的拖车费按500元支持。 2、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土鸡数量及价款多少。被告认为**在其公司购买的土鸡及鸡蛋价款有8000余元,仅提供了其单方的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对该事实不认可,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确认。双方在短信中明确**在被告处购买土鸡款为1290元,**也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抵扣,本院仅就该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确认**为源翔农业公司提供挖掘机工作时间合计77.4小时,单价180元/时,计13932元,两次拖车费为500元,合计14432元,扣除**购买土鸡款1290元,源翔农业公司应支付**款项为13142元(13932+500-1290)。 本院认为,**受源翔农业公司雇请承担山地平整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实际履行,双方的承揽合同成立有效。**所承揽的工作已实际完成,源翔农业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本院对**要求源翔农业公司支付承揽款诉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承揽款1314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岳西县源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