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2执保130号
申请人: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公汽公司材料库。
法定代表人:谷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卫民。
被申请人:葫芦岛华建宏祥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工会活动中心西楼1-4层。
法定代表人:史宝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华建宏祥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565.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华建宏祥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565.3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孝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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