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7921号 原告:***鑫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钱塘区下沙街道东部国际商务中心5幢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1MA28X80D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淘天地商务大厦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2573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鑫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