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223民初4684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工业园区(扎赉特旗跃华皮革有限公司办公楼101室)。 负责人:史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内蒙古云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某,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某某,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人:高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分公司、杭州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某某、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04元,减半收取计15752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