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5045号
原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四层4-43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教育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1号。
负责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局长。
原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