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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财保451号 申请人:上海昌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6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四层4-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劳动街供电公司3号住宅楼90-3-202/6-10。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昌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昌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价值183078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昌北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价值183078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 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