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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5382号 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城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四层4-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劳动街供电公司3号住宅楼90-3-202/6-10。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负责人,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聚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691元退还原告新疆佳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