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贸易商行与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256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06室K座。
法定代表人:柳亚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8.19元,由原告上海**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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