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256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206室K座。
法定代表人:柳亚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与被告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8.19元,由原告上海**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健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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