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104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下**铁路6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36232119********。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珠岭新村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84503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执行依据“饶市劳人仲裁字(2022)第520号仲裁裁决书”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且已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需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但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未生效,不具备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