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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261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昭关戚运路。
法定代表人:尤芝翔。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系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南京邮电大学,住所地南京市文苑路9号。
负责人:叶美兰。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邮电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兰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静
书 记 员 高 雅